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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电子公务监察预警纠错办法》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电子公务监察预警纠错办法》的通知
(同政发[2010]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省驻同行政事业单位:
  《大同市电子公务监察预警纠错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大同市电子公务监察预警纠错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大同市电子公务监察系统的预防、教育、惩戒、监督作用,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对驻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公共权力运行情况的实时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市政务大厅管理中心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务监察预警纠错,是指依据电子公务监察系统对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公共权力运行进行实时监控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自动发出警示信号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市监察局统一负责全市公共权力运行电子监察预警纠错工作。
  第五条 电子公务监察实行预警纠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电子公务监察实行预警纠错,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权力运行办理期限即将达到规定时间,进入预警期,发出预警提示信号;
  (二)对违反规定实施或不实施公共权力运行的行为发出黄牌或红牌纠错指示信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电子公务监察系统发出黄牌纠错信号:
  (一)超过规定期限未能做出公共权力运行决定的;
  (二)初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全部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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