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严格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煤矿企业劳动用工是企业安全稳定的基础,关系到煤矿企业的长远建设。煤矿企业要严格劳动用工管理,实行职业准入,认真落实统一培训,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用工备案,统一参加社会保险和派遣,统一管理的“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推动我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井下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必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并建立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全市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已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必须在2011年5月底前全部清退。
9、加快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步伐。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兼并主体和煤矿企业要按照省煤炭厅的规定和标准,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步伐,完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考核,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和建设的全过程,落实到安全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全市生产矿井必须在2011年底前达到省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最低等级,改造建设矿井在联合试运转前要通过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验收。
10、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各级、各部门和各兼并主体要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各类矿井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不断增强煤矿企业自觉抓好安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五人小组”的安全包保检查作用,保证24小时不间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及建设行为,确保煤矿安全态势平稳运行。进一步加大关闭矿井的检查力度,要采取突查、夜查、巡查的方式,全天候全覆盖监管,防止死灰复燃。同时,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惩处,坚决杜绝前纠后犯、明纠暗犯行为的发生。
11、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煤矿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大应急资金投入,增配新型的装备和设备,加大救援物资基本储备量,完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处置能力,努力提升整体装备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健全和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预案演练,提高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和衔接性,确保预案质量。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预警,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落实重大隐患整改责任;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加快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六大系统”建设步伐,切实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12、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将省煤炭厅下达的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各县区和市直煤矿,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要采取考核检查、跟踪监控、考核通报和兑现奖惩等措施进行监督,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同时要加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力度,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对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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