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二)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

  卫生厅和盟市卫生局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通报和诫勉谈话制度,根据监测情况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使用量、使用率和使用强度进行排序,对于未达到相关目标要求并存在严重问题的医疗机构,召集医疗机构第一责任人诫勉谈话,并将有关结果予以通报。

  (十三)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情况

  卫生厅和盟市卫生局按照《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的查处力度。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科室,医疗机构应当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撤销科室主任行政职务。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视情形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处理;问题严重的,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责任。

  (十四)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定期例会制度

  卫生厅和盟市卫生局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定期例会制度,分析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整治效果,交流工作经验,查找问题,研究提出干预措施,通报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和改进情况。

  五、活动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8月31日以前)

  医疗机构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认真排查梳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自查自纠工作贯穿于活动的始终。

  (二)督导检查阶段(2011年9月30日以前)

  1.专项检查。自治区卫生厅按照卫生部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2011年“医疗质量万里行”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组织开展全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督导检查。

  2.重点抽查。卫生厅和盟市卫生局分别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和飞行检查。

  卫生厅、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分别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发现的严重问题予以处理。

  (三)总结交流阶段(2011年10月31日以前)

  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本辖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总结报送自治区卫生厅,卫生厅组织召开专门会议,通报督导检查情况,部署2012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向卫生部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