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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八)加强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

  卫生厅制定《自治区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和细菌耐药监测方案》,全区二级以上医院按照《方案》要求开展检测和监测工作,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抗菌药物治疗住院患者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达到30%以上;开展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发布细菌耐药信息,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针对不同的细菌耐药水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向全国和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报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数据信息和耐药菌分布及耐药情况等相关信息。

  (九)严格医师和药师资质管理

  卫生厅制定《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医师和药师资质管理办法》,规范资质管理。医疗机构对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相关专业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十)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

  医疗机构认真落实《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建立本院处方点评制度,并与医师定期考核制度紧密结合。要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50份处方、医嘱,重点抽查感染科、外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等临床科室以及I类切口手术和介入治疗病例。医疗机构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十一)建立自治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网

  自治区卫生厅建立全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监测中心设在自治区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与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细菌耐药监测网互联互通,组织全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和细菌耐药监测业务培训,明确监测机构和责任人,落实监测工作任务;定期公布全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和细菌耐药监测情况,并适时提出改进和干预意见,督促和指导本辖区医疗机构合理应用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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