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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2011年全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

  医疗机构要制定和完善抗菌药物采购制度,明确采购原则、流程及方法,要对本院抗菌药物目录进行全面梳理,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和违规促销的抗菌药物品种予以清退;严格控制抗菌药物购用品规数量,三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50种,二级医院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要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经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卫生厅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卫生厅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医疗机构需使用本院采购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本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讨论通过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调整后的采购目录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六)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医疗机构要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和围手术期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制度,将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控制在60%以内,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控制在20%以内,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40DDD(DDD,defined daily doses,每日限定剂量)以内;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控制在30%以下;住院患者外科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24小时以内。

  (七)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与评估

  自治区卫生厅建立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全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适时进行监测。医疗机构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分析本院及临床各专业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评估抗菌药物使用适宜性;对抗菌药物使用趋势进行分析,出现使用量异常增长、使用量排名半年以上居于前列且频繁超适应证超剂量使用、企业违规销售以及频繁发生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等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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