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输血科(血库)应当配备工作人员安全防护与职业暴露处理设施,标识醒目。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等有关规定,防止交叉感染。

  第二十一条 输血科(血库)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健康档案,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 (包括HBsAg、抗-HCV、抗-HIV和梅毒)。

  第二十二条 输血科(血库)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输血科(血库)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 输血科(血库)应当根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合理的用血计划和安全的储血量,确保抢救和急诊用血。安全储血量一般不少于日均用血量的7倍。

  第二十五条 输血科(血库)应当根据供血单位血液预警信息,协调临床用血。

  第二十六条 输血科(血库)应当负责对受血者输血前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输血科(血库)应当按照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临床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临床输血相容性检测及相关实验诊断的工作流程,为临床输血提供血型鉴定、交叉配血、血清抗体筛选和输血相关实验室诊断。

  第二十八条 输血科(血库)储存的血液应当分型存放,并实施冷链连续监测。

  第二十九条 输血科(血库)参与临床输血器材的发放、监控与管理。

  第三十条 输血科(血库)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相关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标准操作规程和相关记录表单,文件应覆盖临床输血全过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