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输血科(血库)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床位数、手术例数和用血量配备足够数量的卫生技术人员,高、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比例应当为1:2:3。输血科应配备临床输血医师。
第十四条 输血科(血库)负责人应当由具有5年以上临床或检验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或检验师担任;血库负责人应当由具有3年以上临床或检验专业工作经验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医师或检验师担任。
第十五条 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输血专业职责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
(四)乙肝、丙肝、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梅毒阳性者,不得从事输血科(血库)工作。
第十六条 输血科(血库)仪器设备的配置应当满足输血业务工作的需要。
(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仪器、设备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资质。
(二)应建立和实施仪器设备的确认、维护、保养、校准和持续监控管理制度,所有设备应满足其预期使用的要求。
(三)关键设备应具有唯一性标识,明确维护和校准周期及记录,专人负责管理。
(四)计量器具应符合要求,有明显的定期检测合格标识。
(五)应制定关键设备发生故障时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实施的人员及职责。
第三章 科室管理与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输血科(血库)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输血科(血库)应远离污染源,环境洁静、采光良好、空气流通,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要求。清洁区应符合《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Ⅲ类环境的要求。
第十九条 输血科(血库)应当配备消毒灭菌和环境温度、湿度控制设施,并持续监控与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