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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四条 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诊疗活动和提供其它输血服务的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输血科(血库)实行24小时开放,为临床及时有效治疗提供持续的支持与保障。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输血科(血库)的指导和监督,医院应当加强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输血诊疗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输血科(血库)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第七条 输血科(血库)宜靠近病区(重症医学科)和手术室。

  第八条 年用血量在10000单位以上(含)的医疗机构,输血科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年用血量在5000-10000单位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年用血量5000单位以下的,使用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血库使用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挂靠检验科的血库使用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

  第九条 输血科(血库)应当包括血液处置室、贮血室、发血室、输血治疗室、血型血清学实验室(输血相容性检测实验室)等工作区域和更衣室、值班室、办公室、休息室、卫生间等辅助区域。各区域应当布局合理,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分区明确,标识清楚。

  第十条 输血科(血库)的实验室建筑与设施应当符合《GB19489-2004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

  第十一条 输血科(血库)应当有存放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等危险品的安全场所。消防、污水处理、医疗废物处理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输血科(血库)应当配备与医疗机构的功能与任务相适应,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不少于6个月的相关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年用血量大于10000单位的,至少应当配备8人,其中临床医学专业人员至少1人;年用血量在5000-10000单位的,至少应当配备6人,有条件的应配备临床医学专业人员1人;用血量在5000单位以下的,至少应当配备4人;未独立设置输血科(血库)的,应由检验科指定专人负责输血工作,专职工作人员至少应当配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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