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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卫发〔2011〕15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暂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规范》要求,加强对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和管理,大力推行科学合理用血,进一步提高临床输血诊疗水平。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力求到2012年年底达到《规范》要求。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确保临床输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输血科(血库)应参照本规范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 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超过3000单位的三级专科和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立独立建制的输血科。其他有临床输血治疗需求的医疗机构应设立血库,其中,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应设立独立建制的血库,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设立挂靠检验科的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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