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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检查时间
  2011年5月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并开展培训。
  2011年5-9月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检查工作。
  2011年10月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根据该计划要求,结合2010年学校卫生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本辖区学校卫生监督具体实施方案,提供必要的经费及人员支持,培训、组织、指导本辖区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开展监督学校饮用水卫生工作时,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主动深入学校,协助学校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并针对饮用水卫生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农村学校和自备水源存在的隐患,提出合理可行的措施建议。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0号)要求,加强与教育部门的沟通合作,共同组织监督检查,对落实整改意见存在困难和问题的学校要协同教育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或向当地政府部门通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对在执法中发现好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总结上报。
  (四)请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
  net.cn)上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数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10月31日,各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于2011年11月7日前将本级的汇总数据报上级卫生监督机构。11月14日前市(地)级卫生监督机构完成对县级数据的审核和全市汇总数据的终审,11月21日前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完成对盟(市)级数据的审核和全区汇总数据的终审,并将本自治区汇总表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寄至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联 系 人:
  内蒙古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大街63号,邮编:010055
  联系人:张强,电话:0471-6929695,传真:0471-6920695
  电子邮箱:nmwstfjc@163.com
  内蒙古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学校与环境卫生监督科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邮编:010010
  联系人:安秀伟、王艳玲
  电话:0471-4930671,传真:0471-4918501
  电子邮箱:nmwsjds1@sina.com

  附表:1.2011年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汇总表(略)
     2.2011年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检查汇总表(略)
     3.2011年学校教学环境生活设施卫生监督检查汇总表(略)

  附件6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执法监督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卫生部2011年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重点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打击无证行医情况
  1.检查对象: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重点对乡镇和城乡结合的医疗机构及村卫生室。
  2.主要内容:医疗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合法资质。
  (二)打击非法采供血情况
  1.检查对象: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2.主要内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非法采集血液用于临床的行为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采供血机构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合法资质,对《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三)无证行医和采供血机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群众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
  1.检查对象: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监督机构进行督导检查。
  2.主要内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无证行医和采供血机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对群众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
  (四)对采供血机构执法检查的频次和覆盖率和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相关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情况。
  1.检查对象: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监督机构进行督导检查。
  2.主要内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执法检查的频次和覆盖率。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检查时间。
  2011年4月25日前盟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方案,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5月20前开展培训。
  2011年4-10月各盟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011年11月10日前对全区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汇总。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计划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监管的重点地区和重点环节,做到精确、全程、快捷的联合打击。在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前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督导确保将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落到实处。
  (二)在组织开展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对乡镇和城乡结合的医疗机构及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要说明情况,重大案件及时上报查处情况。
  (三)各盟市要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进一步完善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规范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程序,借助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媒体的力量,发挥联动作用,逐渐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层层监管、逐级落实的工作体系。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重在完善长效机制,从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培训,提高善于发现案件线索能力,规范医疗执法文书书写,不断提高监管队伍的办案水平。建立监督信息动态监测平台,实现执法信息共享,加大打击流动性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监测力度。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群众投诉举报的受理、转办、督办和承办工作,狠抓大案要案。将群众投诉举报作为发现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问题的重要线索,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厅报告。
  (五)(四)旗县级监督机构对辖区100%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拉网式监督检查;盟市级监督机构对辖区内50%的旗县区进行抽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在九月底前对25%的盟市进行抽查,对单采血浆站进行全面检查,覆盖率100%。
  (五)各旗县(区)卫生监督所于2011年10月15日前将本级的汇总数据报上级卫生监督所。10月25日前盟市卫生监督机构完成对县级数据的审核和全盟市汇总数据的终审,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联 系 人:韩林锁
  联系电话:0471-4930676
  传  真:0471-4930676
  电子邮箱:nmwsjds5@sina.com

  附表:2011年医疗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

  附表
2011年医疗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单位(盖章):

内 容

类 别

监督检查

次数

查处户次

警告(户)

罚款(户)

罚款金额(元)

没收违法所得(户)

没收金额(元)

取缔或吊销(户)

行政处罚(次)

首次

再次

省级

          

市级

          

县级

 

        

合计

          

省级

          

市级

          

县级

          

合计

          

省级

          

市级

          

县级

          

合计

          

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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