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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卫生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附表14
2011年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产品信息汇总表

序号

产品名称(含品牌/商标或型号)

剂型

规格

①生产日期

②批号

③限制使用日期④有效期⑤保质期

标注的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号

被采样单位

结果判定

不合格原因

确认结果

确认方式

标签说明书

卫生质量

结论

是/否

按注3标识

1

               

2

               

3

               

4

               

5

               

6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审核人:       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1.填写具体生产日期前加①,批号前加②,限制使用日期前加③,有效期加④,保质期前加⑤,如生产日期为2009年3月10日时,应标注为①2009年3月10日,以此类推。
  2.结果判定项,仅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原因项,应填写实际检测值和标签说明书不合格具体内容。戊二醛消毒剂抽检结果填写时,将结果判定项“标签说明书“修改为”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合格原因项填写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不合格的原因。
  3.标签说明书主要检查产品名称、有无明示或暗示疗效、标注禁止标注内容、五检验依据的抑(杀)微生物类别、使用范围、使用剂量、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保质期)/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未标注其他必须标注的内容。
  4.不合格产品的确认结果应特别填清具体的确认情形。“是否确认”栏目中确认结果为“是”,包括(1)“按规定签字确认”,(2)“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寄出后未退回”(在规定的期限内)情形。栏目中确认结果为“否”,包括(3)“有不确认说明”,且其说明的理由成立(或说明的理由不成立,应按“确认”处理),(4)“确认书寄出被退回”,(5)“未履行确认程序”情形,

  附件4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2011年传染病防治监督重点检查计划,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检查
  1.检查对象: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地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
  2.主要内容: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并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重点环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二)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检查对象:辖区内所有医院。
  2.主要内容:设置负责消毒管理工作的部门,制定并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可对血液透析等重点环节开展抽检;建立对住院病人合并传染病的消毒隔离措施等情况。
  (三)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
  1.检查对象:辖区内所有二级以上医院。
  2.主要内容: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置;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应急处理预案;设置感染性疾病科等情况。
  (四)各盟市可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和菌(毒)种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依据和时间
  (一)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
  (二)检查时间
  2011年4月25日前盟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方案,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于5月20前开展培训。
  2011年4-10月各盟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011年11月10日前对全区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汇总。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应当根据计划,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的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要加强计划实施的工作质量管理,在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前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培训,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督导。
  (二)在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时,应当将往年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的要说明情况,重大案件及时上报查处情况。
  (三)开展监督医疗废物处置工作时,要加强对尚未建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地区以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发现无法及时整改到位的问题,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86号)有关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四)旗县级监督机构对辖区100%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拉网式监督检查;盟市级监督机构对辖区内50%的旗县区进行抽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在九月底前对25%的盟市进行抽查。
  (五)各旗县(区)卫生监督所于2011年10月15日前将本级的汇总数据报上级卫生监督所。10月25日前盟市卫生监督机构完成对县级数据的审核和全盟市汇总数据的终审,10月3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监督所,
  联 系 人:韩林锁
  联系电话:0471-4930676
  传  真:010-68792387
  电子邮箱:nmwsjds5@sina.com

  附表:1.2011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2.辖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情况汇总表(略)

     3.2011年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查处情况汇总表(略)

     4.2011年疫情控制措施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5.2011年疫情控制措施行政处罚汇总表(略)

     6.2011年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5
2011年全区学校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检查内容、依据及范围
  (一)检查内容
  1.学校饮用水卫生工作:以学校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情况、供水设施卫生状况、自备供水水源卫生防护状况为重点,着力加大对辖区内学校自备水源与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力度;逐步摸清辖区内学校饮用水供水方式及水源情况,并建立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档案。
  2.传染病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学校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 教学环境、生活设施卫生情况: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监督检查,有条件地区可联合有关机构共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教学卫生环境开展监测与监督检查。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等。
  (三)范围
  呼和浩特市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至少10所或不低于总数的5%;包头市、通辽市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至少6所或不低于总数的5%;其他盟市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至少2所或不低于总数的5%;各盟市中小学至少60所或不低于总数的20%,其中农村学校及寄宿制学校检查数应当占辖区内此类学校总数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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