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是否按要求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 是
否
档案是否包含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是
否
档案是否包含诊断过程记录 是
否
档案是否包含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所有资料 是
否
档案是否包含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结果 是
否
档案是否包含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 是
否
9.是否超范围(资质)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是
否
超范围的具体项目名称:
等
项
10.卫生行政处罚情况:警告、 罚款(金额
元)、停业、取消资质;无。
检查人: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卫生法律法规,制定2011年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对象和内容
(一)监督检查
1.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检查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工作情况,重点检查《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工作人员及患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等。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
检查取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放射防护)资质的机构和个人剂量监测机构。重点检查是否按照资质范围开展工作,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人员、仪器、设备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等。
(二)摸底调查
为了全面了解全区放射诊疗防护的基本情况, 2011年开展全区放射诊疗防护情况调查工作,调查了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的专业人员、设备及相应质控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年度诊疗患者数量情况。
二、检查方法
各盟(市)负责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包括放射治疗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自治区负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的监督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要结合本地放射卫生工作现状,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摸底调查工作,覆盖率要达到100%。
(二)要建立质量保证措施,突出工作重点、落实工作职责,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做到责任到人,要按照统一规范的监督检查内容进行,检查的数据要详实、可靠。
(三)各盟市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要严格依据法规、标准进行,对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特别是在2010年的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将对各盟市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四、时间安排
各盟(市)在2011年11月14日前完成对本辖区内的检查数据的审核汇总数据的终审,同时将监督检查汇总表、调查表上报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监督四科。
联 系 人:于 凌
联系电话:0471-4930674,13948517571
电子邮箱:nmwsjds4@sina.com
附表:1.医疗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防护)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3.放射卫生重点监督检查查处情况汇总表(略)
4.放射诊疗单位调查表(略)
附件3
2011年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涉水产品及消毒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涉水产品及消毒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2011年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涉水产品及消毒产品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
一、抽检内容
(一)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自备供水卫生管理情况和水质质量。
(二)公共场所重点监督抽检游泳池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卫生状况。
(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企业卫生条件及产品卫生质量。
(四)现场监督抽检已获批准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实际生产情况(具体计划另行通知)。
(五)妇女卫生用品(卫生巾、卫生护垫),在乡镇经营单位(包括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卫生巾10个产品,卫生护垫5个产品。自治区内所有生产戊二醛类消毒剂产品进行抽检。
(六)自治区内所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本抽检计划,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好监督抽检的各项准备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附表12报至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二)各地在开展监督抽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抽检程序合法,结果准确可靠。同时,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查处。重大案件要及时向卫生厅报告。
(三)各地要对不合格产品抽检信息及时通报,以降低或消除违法产品和违法行为的危害。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应当根据情况,将有关信息向有关盟(市)通报或发出协查通知。接到信息通报或协查通知的盟(市)应当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查处违法行为,并在3个月内反馈信息。
(四)请登录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网站(http://www.jdzx.net.cn)上的“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数据填报。我区数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10月31日,各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于2011年11月7日前将本级的汇总数据报上级卫生监督机构。11月5日前市(地)级卫生监督机构完成对县级数据的审核和全市汇总数据的终审,并将本盟(市)汇总表书面材料和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寄至内蒙古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及内蒙古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学校与环境卫生监督科。
三、联系人
(一)生活饮用水抽检。
内蒙古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邮编:010050
联系人:张强,电话:0471-6929695,传真:0471-6920695
电子邮箱:nmwstfjc@163.com
内蒙古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学校与环境卫生监督科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
联系人:安秀伟、金晓亮
电话:0471-4930671,传真:0471-4918501
电子邮箱:nmwsjds1@sina.com
(二)公共场所卫生抽检。
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邮编:010050
联系人:张强,电话:0471-6929695,传真:0471-6920695
电子邮箱:nmwstfjc@163.com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学校与环境卫生监督科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
联系人:安秀伟、金明哲
电话:0471-4930671,传真:0471-4918501
电子邮箱:nmwsjds1@sina.com
(三)涉水产品抽检。
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邮编:010050
联系人:张强,电话:0471-6929695,传真:0471-6920695
电子邮箱:nmwstfjc@163.com
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学校与环境卫生监督科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
联系人:安秀伟、金晓亮
电话:0471-4930671,传真:0471-4918501
电子邮箱:nmwsjds1@sina.com
(四)消毒产品抽检
联 系 人:韩林锁
联系电话:0471-4930676
传 真:010-68792387
电子邮箱:nmwsjds5@sina.com
附表:1.2011年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2.2011年水化学处理剂和管材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表
3.2011年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监督抽检信息汇总
4.2011年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汇总表
5.2011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
6.2011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检查情况汇总表
7.2011年学校自备供水卫生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
8.2011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9.2011年人工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10.2011年天然游泳池水质抽检结果汇总表
11.2011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抽检结果汇总表
12.2011年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工作省级单位联系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
13.2011年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14.2011年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产品信息汇总表
附表1
2011年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抽检工作计划表
序号
| 品种
| 采样地点和数量
| 检查/检验项目
| 检验/监督依据
| 执行盟市/机构
| 采样
日期
| 检验报告
返回日期
| 信息报送日期
| 备注
|
1
| 生活饮用水
| 集中式供水:12盟(市)旗(县)所在地每个供水单位(水厂)的出厂水及盟(市)所在地20个以上末梢水采样点、旗(县)所在地3个以上末梢水采样点
| 1.卫生管理
2.水质常规指标(除放射性指标外),当地根据水源水质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抽检项目
| 《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管理办法》、《卫生监督员手册-学校卫生分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
| 12个盟市
| 执行:各盟市指定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 9月1日前
| 10月
1日前
| 10月
15日前
| |
二次供水:呼、包二市各100家以上,其他盟市各20家以上
| 1.卫生管理
2.水质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或大肠埃希氏菌)、消毒剂余量(余氯等)、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选择项目根据当地情况而定
|
学校自备水:12盟市各30家以上(其中农村乡镇学校不少于50%)
| 1.卫生管理
2.水质常规指标(除放射性指标外),当地根据水源水质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抽检项目
|
2
| 水质处理器
| 查5个以上销售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
| 1.检查是否有卫生许可批件
2.对照卫生许可批件附件的内容,检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净水流量等技术参数是否一致。
3.生产企业卫生条件是否符合许可核准条件
| 《传染病防治法》、《行政许可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
| 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完成
|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 | | 10月
15日
| |
3
| 管材
| 辖区内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生产销售的5个品牌以上
| 按《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规定的项目
| 《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及《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 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完成
|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8月
30日
| 9月30日
| 10月
15日
| 采集最小规格的管材进行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