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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


  2.试点医院要成立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委员会,负责规范指导本医院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试点医院要严格按照登记的诊疗科目依法依规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不得超范围开展其他形式和来源的人体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结束后,未通过本通知第三条所列移植资质核准的试点医院不得继续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

  3.试点医院须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数据网络直报管理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105号)要求,做好移植数据网络直报工作。

  三、移植资质核准事项

  1.试点医院在试点期间完成心脏死亡捐献供体例数达到10例或以上,并完成相关移植手术的,可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申请,由OTC核定该诊疗科目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资质;

  2.原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具有移植资质的医院在试点期间完成心脏死亡器官捐献供体例数达到5例或以上的,可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申请,由OTC核定移植资质;

  3.试点结束后两年内,未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工作的省级指定和OTC核定移植医院,将被取消相应移植资质。

  联 系 人:卫生厅医管处 张颖

  联系电话:0471-6946623、6946623(传真)

  电子邮箱:nmgwstygc@126.com

  联系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内蒙古卫生厅医疗服务监管处

  邮政编码:010055

  附件: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略)

     2.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略)

     3.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略)

     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的通知(略)

     5.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数据网络直报管理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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