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卫医管字〔2011〕471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全区各三级甲等医院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院技术实力,认真申报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医院。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时间、内容及申请程序
1.试点时间:2011年5月至2012年5月;
2.试点内容。符合《
卫生部关于印发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卫医发〔2006〕243号,以下简称《移植技术管理规范》)要求的三级甲等医院可以申请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经自治区卫生厅审核批准后,试点医院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卫生部《关于印发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红总字〔2010〕13号)等文件要求,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纪要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234号)确定的中国心脏死亡器官捐献分类标准(见附件),在已有该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的移植医院指导下,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开展审批资质范围内的捐献器官摘取、使用和相应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等工作;
3.申请程序。拟开展心脏死亡捐献器官移植试点工作的医院根据本院的实际,在2011年5月30日前向自治区卫生厅提出试点申请(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中的一项或多项)。卫生厅将按照《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等文件的要求在 2011年6月15日前完成申请医院的审核,并将确定符合试点条件的医院向社会公示两周。对于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医院,卫生厅将其列入试点医院名单,按有关规定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并于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试点医院名单和登记的诊疗科目报卫生部备案。
二、试点工作有关要求
1.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指导,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的要求,积极配合各级红十字会做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