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驻市政务大厅各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进驻市政务大厅各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进驻市政务大厅各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进驻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各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及工作人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确保政务服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四政发〔2009〕3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驻市政务大厅办公的各市政府部门和垂直双管单位审批办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批办是根据市政府要求设立并进驻市政务大厅,依法履行本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及公共服务职能,为投资者、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提供政务服务的办事机构。
第二章 审批办管理
第四条 市政务大厅对审批办具有政治教育、考核考评、信息安全等统一管理权,对进入市政务大厅办理的许可审批事项具有登记、清理、审核、协调、指导、监督及服务的职权,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总结行政许可审批的新情况、新经验,不断提高审批办服务水平和效能。
第五条 审批办实行市政务大厅与其所在单位双重管理体制,日常工作以市政务大厅管理为主,所在单位管理为辅,业务工作由其所在单位管理,接受市政务大厅的指导、协调和督办。工作人员的行政隶属关系在原单位不变,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