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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每月26日至次月25日为一个结算月,定点医疗机构每月26~29日汇总、整理上月26日-本月25日期间补偿材料,(如3月26日汇总、整理2月26日到3月25日期间补偿材料)需要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本月结算申请表”(附件1)、“住院病人费用补偿汇总表”( 附件2)、“明细表”(附件3)和“内蒙古自治区单位资金往来收据”,加盖医院财务章,以及病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附件4),于次月5日前快递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

  (二)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通过自治区级新农合信息平台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收到申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拨付其垫付的新农合补偿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或擅自减少垫付款的资金结算。根据需要,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统筹地区采取向管理规范的定点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周转金。

  (三)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可实行先结算后审核的办法,每月5日前抽取上个结算月出院的补偿比例低、补偿额度高的部分病例进行复核,抽查病历数不应低于出院病例总量的5%。对不符合新农合政策的补偿内容,每月15日前将扣款通知单发送至定点医疗机构,并主动与定点医疗机构沟通,定点医疗机构每月25日前完成对扣款项目的反馈及申诉,经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复审确认后,在下期回补款中予以扣回。

  (四)定点医疗机构与新农合经办机构在即时结报工作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由自治区卫生厅调查处理。

  (五)开展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的救治费用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受新农合报销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目录的限制。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工作,有利于方便参合人员及时报销医药费用,有利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也有利于防范虚假发票报销等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基金行为的发生。各级卫生、财政部门、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实行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扎实推进。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让广大参合人员充分了解即时结报的主要政策和具体做法,确保把这项方便广大参合人员的好事做细、做实、做好,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深入发展。

  (二)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将执行新农合制度的情况作为科室责任目标管理和工作人员业务的考核内容之一,强化医务人员新农合政策培训,定期开展用药和诊疗项目分析,定期考核评估新农合政策执行情况和费用控制情况。在确保新农合基金安全的前提下,要尽可能简化办事手续,缩短办结时限,降低支付成本,方便参合人员办理出院结算手续。要加强与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的信息沟通,并设置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主动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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