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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统一工作流程

  (一)简化转诊手续。参合农牧民因病情需要转到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应在各旗县(市、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进行转诊备案,经办机构要主动告知相关注意事项和本旗县(市、区)外所有可开展即时结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称,由参合农民自主选择。急诊参合农牧民可先就诊,入院一周内由参合患者或家属通过电话告知参合地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在呼和浩特常期居住,具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回民区、玉泉区、赛罕区居住证明(暂住证)的参合农牧民可不办理转诊,出院时医疗机构应实行即时结报。各地应合理调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对于未经转诊备案的可降低补偿比例,引导参合农牧民的合理就医流向,方便参合农牧民就医。

  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的疾病患者的转诊审批手续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入院登记。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为参合人员办理入院手续时,要认真核实其参合身份,必要时可拍摄其影像资料,上传至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核实。确认身份后将其住院登记相关信息录入新农合信息系统,并向参合人员发放新农合基本政策、补偿流程、补偿地点、补偿时间、补偿材料要求等即时结报有关宣传材料,履行告知义务。

  参合人员住院期间,定点医疗机构应适当降低住院押金的数额。

  (三)出院结报。出院病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农合补偿专用窗口即时申请补偿,由医院新农合工作人员进行审核后(主要对用药情况、医嘱与收费情况、减免情况、外伤病人是否可以补偿等),在网上申请病人出院,通知病人所在新农合经办机构网上审核确认。然后由医院打印补偿结算单并签署审核意见,同时在参合证上填写补偿记录,根据补偿结算单即时支付补偿款。参合人员或其家属在出院结算凭证上签字。

  参合人员跨年度住院的,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意外伤害等需要对致病原因进行审核鉴定的,或因信息系统故障、合作医疗证丢失、损坏等原因,不宜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的,由参合人员全额结算医疗费用后,回所在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补偿。定点医疗机构应向其所在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说明情况并通过自治区新农合信息平台提供其医疗费用清单、诊断、病历、身份证、参合证、暂住证等住院信息。

  五、建立结算拨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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