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发〔2011〕17号)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武警内蒙古总队医院:
现将《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扎实开展即时结报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医改精神,加快推进、有效规范自治区级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即时结报,是指参合人员在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初审并垫付应给参合人员的新农合补偿费用,再由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的过程。
从2011年6月1日后,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巴彦淖尔市、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的新农合病人,在内蒙古自治区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内蒙古自治区第四医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内蒙古医学院附属人民医院、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武警内蒙古总队医院等10家自治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符合即时结报要求的,出院时在医院领取医药费用补偿资金,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不再办理符合即时结报条件在上述医院住院病人的补偿事宜。
医疗机构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必须在网上审核出院病人医药费用资料,实行在网络直视下,新农合经办机构适时监控,网上审核确认后,医院实行出院病人即时结报。
二、基本原则
(一)健全机制,加快推进。不断完善即时结报工作程序,规范运作流程。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新农合信息化建设,各地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病人即时结报工作的通知》(内卫农〔2011〕266号)要求,完善信息接口和相关功能,并与自治区新农合信息平台无缝对接,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