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类别的通知
(内卫医政字〔2011〕516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现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基因芯片诊断技术管理类别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经研究,决定委托自治区临床检验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区基因芯片诊断技术临床应用审核工作,原则上,按照《
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室技术审核办法》(内卫发〔2011〕12号),通过自治区卫生厅组织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技术审核的医疗机构,即可开展基因芯片诊断技术。请各盟市卫生局指导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按照《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该技术临床应用审核申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