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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等关于印发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监字〔2011〕664号)


各盟市卫生局、经信委、商务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认真落实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做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预警与评估能力,保障食品安全。按照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64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厅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区监测需求,制定了《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1.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2.内蒙古自治区食源性疾病监测试点医院工作守则

     3.内蒙古自治区食源性疾病监测疾控机构工作守则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1、
2011年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任务,继续做好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按照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64号文件)要求,自治区卫生厅会同自治区经贸委、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并结合我区的食品安全现状和食品消费特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化学污染物及有害因素监测

  一、监测目的
  1.根据《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监测计划)的要求,组织开展我区食品污染物污染状况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获得2011年我区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数据。
  2.了解我区2011年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水平和变化趋势。
  3.建立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构架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平台,发现食品安全隐患,逐步开展我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降低我区的食源性疾病发病率,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4.为国家开展食品风险评估和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提供基础数据。
  二、监测项目
  根据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区开展的监测项目48项(农药17种,元素5种,真菌毒素10种,食品添加剂3种,非法添加物质12种,食品加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害物质1种),涉及19类食品。监测项目的选择按照国家监测计划和我区的实际情况,在遵循优先选择的原则基础上确定,具体如下:
  1.根据我国自2000年以来食品污染物监测网工作的多年监测数据确定。
  2.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易于对婴幼儿、孕产妇、老年人、病人造成健康影响的产品。
  3.在我区产量大、在全国流通范围广、消费量高的产品;以往在国内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受到消费者关注的产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问题倾向的产品。
  4.已在国外或区外导致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我区存在的产品。
  5.涵盖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各环节。
  三、监测形式
  按照国家监测计划的要求,结合内蒙古地区农牧业生产及食品消费特点,在内蒙古自治区部分地区设置监测点进行常规监测和部分专项监测,常规检测按照国家监测计划执行,专项监测选择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锡林郭勒盟和通辽市等地,增加乳制品有关项目监测。各承担监测任务的检验机构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工作手册》中对样品采集的要求,在卫生监督部门的配合下进行采样(具体项目及内容见附表2),由各承担监测任务的疾控机构进行检验、汇总和数据上报。
  四、监测内容
  (一)监测的食品种类和项目
  2011年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常规监测的食品种类和项目见附表1。
  (二)抽样要求
  抽样使用多级分层抽样。第一层是监测点。第二层是抽取零售点。第三层抽取各类食品。按照国家监测计划要求,结合我区的人口分布状况、食品及农副产品的种类特点,在我区共设置六个监测点。
  各监测点的监测工作应依据监测方案中对样品和数量的基本要求进行抽样。抽样时要对辖区内各种类型的超市和集贸市场等销售市场,餐饮单位的分布和数量,食品品种和类型进行全局性摸底调查,根据被监测食品抽样数量的要求按照随机原则从中挑选出在本地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适时性的监测样品。
  1.监测点的选择,按国家监测计划要求,抽样监测点涵盖大、中、小城市和城镇,监测点的数目最少5个。抽取的大、中、小城市和城镇的人口数至少要占我区人口数的30%。
  我区确定呼和浩特市(NM02)、包头市(NM03)、锡林郭勒盟(NM09)、通辽市(NM11)、巴彦淖尔市(NM06)为本项目的6个监测点。监测点总人口数为988万,占全区总人口数的36.59%。由6个地区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检验机构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工作手册》及《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抽样设计方案》所制定的采样方法选取盟(市)政府所在地和一个旗(县)为采样点,进行采样。
  2.零售点选择。由6个监测点承担监测项目的检验机构依据附表1中对监测项目和样品数量的基本要求进行抽样。抽样时要对辖区内的各种类型的超市和集贸市场等销售市场,餐饮单位的分布和数量,食品品种和类型进行全局性摸底调查,调查项目见附表4。在选择零售点时应选择当地居民的主要购买点,同时重点关注高危人群、高危场所。典型的零售点包括:超市、市场(农贸批发)、商场(商店)、专卖店、饭店(酒店)等。每类监测食品根据下述准则抽取零售点类型:
  (1)当地最大的一类零售点(例如超市)供应了市场上至少80%的同类食品,从这一类零售点中采样。否则,加入第二大类零售点,直到覆盖市场至少80%的同类食品。
  (2)计划从每类零售点抽取的同类食品的样本量应与这一类零售点销售份额成比例。
  (3)各类食品的抽样。根据零售点销售份额的估计值在同一类食品中进行抽样。抽样可根据当地零售管理部门提供的营业额具体数据抽取市场上有代表性的样品,或粗略的根据市场供应量多少进行。各监测点在零售阶段的抽样计划应定义以下几项内容:①调查的城市/城镇;②零售点的类型及其抽样比例;③样本在一年中的分布;④抽取的食品类型;⑤从每一类型产品中抽取的样本量。
  3.抽样时间。食品中化学性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应根据监测物质种类及与季节的关系,各类监测样品的监测频次不同来确定,具体见附表1。各监测点根据附表1中给出的时间要求和样本数量来具体安排抽样和检测工作。
  4.样本量。样本量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应该检测的食品样品的总份数。根据被监测食品抽样数量的要求按照随机原则从中挑选出在本地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适时性的监测样品。样本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中:
  为由公式算得的最小样品量;
  P为以往监测或参考文献报导的检出率或超标率;
  为选定的可信限所对应的Z值,本计划中采用的95%可信限对应的 值为1.96;
  L为要求的准确度(或容许误差);
  得到的样本量在考虑到样本代表性的基础上,应适当扩大样本量,通常为3倍。
  备注:在计算抽检的样本量时,P值参考国家2009年对食品抽检结果的统计的检出率;L值统一采用5%作为容许误差。
  5.样本采集。
  (1)样本采集的一般要求:
  ①除特殊要求外,一般要求随机从零售的食品中抽样,应尽量采集本监测区域中不同地域或不同生产厂家的样品,保证溯源性。
  ②定型包装的产品应采集在保质期内且包装完好的产品,而且要有完整的标识信息。如果标签不清楚或损坏将不能作为样本。
  ③散装固体食品要从盛放样品容器或包装袋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多点采样,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取样,再进行混合,最后取代表性样品。散装液体样品应充分混匀后再采集需要的量,蔬菜、水果要保证多点足量采样,以保证代表性。记录相关信息包括生产厂家、批号、保质期、储存温度等。
  ④每一批次的同类食品只采一个样,并在保质期内进行检测。采集的样品要分开放在不同的采样袋中,送实验室检测。
  ⑤要避免在抽样过程中交叉污染,保证抽样所用的设备,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被污染。
  ⑥采集的同一样品应尽可能用于不同项目的检测。
  (2)信息记录:为了保证样品的溯源性,应按照监测工作数据上报的要求记录样本的所有相关信息,包括零售点的类型、食品类别、溯源信息(生产厂家、商标、批号等)、生产包装日期等。对于零售点重新包装的样品,需要向业主或管理者询问产品信息和标签信息或参照批发包装上的信息。详细样品记录表见附表5。
  (3)样品运输:样品运输过程中要储存在样品要求的储存温度下,而且要防止外部污染。所有样品应在最快的时间送达实验室。
  (三)样本检验
  按照国家要求,内蒙古自治区确定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包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锡林郭勒盟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辽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巴彦淖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为本项目检验实验室。
  样本检验既可以按照以下推荐的方法进行检测,也可以采用更为灵敏、准确的方法。
  1.铅的检验按照GB/T5009.12-2003食品中铅的测定(第一法)执行。
  2.镉的检验按照GB/T5009.15-2003食品中镉的测定(第一法)执行。
  3.汞的检验按照GB/T5009.17-2003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第一法)执行。
  4.铝的检验按GB/T5009.182-2003面制食品中铝的测定(修订稿)执行。
  5.真菌毒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色谱、色谱质谱多组分的检验按照监测工作手册中方法执行。
  6.黄曲霉毒素M1的检验采用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送审稿)检测。
  7.氨基甲酸乙酯色谱质谱检测按照监测工作手册中方法执行。
  8.甜蜜素的检验除酒外按GB/T5009.97-2003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第一法)执行,酒中甜蜜素按监测工作手册中方法执行。
  9.硝酸盐、亚硝酸盐的检验按GB/T5009.33-2008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或采用离子色谱法检测。
  10.三聚氰胺的检验按GB/T22388-2008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的测定。
  11.溴酸钾的检验按GB/T 20188-2006 小麦粉中溴酸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执行。
  五、数据上报
  (一)按照《化学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计划工作手册》的规定,填写样品信息。
  (二)各检测实验室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20日之前,向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负责对每季度收集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后,上报卫生部和自治区卫生厅。同时各监测点的检测机构应按季度将检测结果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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