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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3.违法惩治。各地要始终保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罂粟壳、罂粟粉、工业石蜡等)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立即移送司法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4.诚信建设。各地要大力开展诚信教育,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引导餐饮服务单位树立诚信经营理念,不断增强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逐步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在2011年底前要对所有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建档率100%。

  5.制度建设。各地要建立完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发现、快速追查处置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并积极探索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队伍,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第三阶段:检查评估、总结上报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1.检查评估。自治区卫生厅将组织对各地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年终卫生监督综合考评的依据之一。

  2. 总结上报。各地要认真汇总本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报送。有关工作进展情况每周应至少报送1期(包括附表1),每周三16点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报表(见附表2)于每月25日(遇休息、节假日提前至前一工作日)16点前报送;重要情况随时报告。2011年6月25日前报送阶段工作情况,12月10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各盟市卫生局确定1名信息报告人员,于2011年6月10日前将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见附表3)报自治区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并请各地将上述材料(除信息报告人员)按时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食品科(联系人:张锦艳,联系电话:0471-4930672,传真:0471-4918501,电子信箱:nmwsjds2@sina.com)。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做好这项工作对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加强对专项工作的领导,落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负责工作部署和组织协调,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确保任务明确、措施到位、履职到位。

  (二)开展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要积极与新闻部门配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专项整治工作,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利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线索,举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专项整治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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