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宣传培训。各地要组织张贴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发布的《
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制的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宣传品(届时下发),将国家统一编制的宣传材料,印制张贴至每一个餐饮服务单位,张贴率100%。各地要积极与新闻部门配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成效和典型事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新闻媒体客观准确报道专项整治工作,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拓宽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利用当地主流媒体或政府网站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提供违法线索,举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形成专项整治良好氛围。
3.公开承诺。各地要积极组织在餐饮服务环节开展食品安全承诺工作,与食品经营者鉴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要求餐饮服务单位向社会做出不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公开承诺,并接受社会监督。承诺书1份张贴于餐饮服务单位醒目处,1份餐饮监管部门留存备案,承诺书签订率100%。
4.备案、公示。
各地要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添加剂备案公示管理,督促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及时到所在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并将添加剂使用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
5.自查整改。各地要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对采购和使用不合格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添加剂、不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及不按规定要求索证索票等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摸清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采购、使用相关档案,掌握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品种和易被非法添加、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种类。同时,要及时收集、整理、上报餐饮服务单位自查自纠、备案公示和承诺整改情况。
6.督导落实。自治区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第一阶段
专项整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第二阶段: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违法惩治、诚信建设、制度建设阶段。(2011年6月15日-9月30日)
1.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餐饮服务单位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每季度监督频次不少于3次。要认真核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和查验记录制度情况,特别是食品添加剂“五专”(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要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的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实施重点监管,尤其要加大对小餐饮的巡查和抽检力度。
2.落实责任。各地要明确措施,认真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题责任,强化餐饮服务单位切实承担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