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履职,加大处罚力度,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保障饮食安全
各级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对提供火锅、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等餐饮服务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重点监管,继续完善食品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加强“台帐”管理,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餐饮服务单位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做好风险监测评估,强化专项行动的技术支撑
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2011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卫办监督发〔2010〕164号),制订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并根据当地食品安全具体情况适时滚动调整增补监测内容。以卫生部和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黑名单”为重点监测项目,认真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的监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参与风险监测工作的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确保监测计划按期完成,及时上报结果。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技术指导,规范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构执行风险监测的相关技术要求。在监测中发现原因不明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时,要重点对食品中是否含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排查,一旦发现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物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立即组织检验,核实情况并通报当地相关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自治区卫生厅。各地要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分析和梳理,发现风险较高的食品安全问题,要提出应当采取措施的建议,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能力建设,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水平。
(四)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跟踪标准执行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做好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解读和贯彻实施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跟踪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自治区卫生厅将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对已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审核并跟踪评估,发现存在问题的依法督促企业纠正并重新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坚决撤销备案。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及跟踪评估结果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和职责,组织相关专业机构主动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对有毒有害食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危害的认定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措施
(一)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宣传培训、公开承诺、备案公示、自查整改和督导落实阶段。(2011年6月15日前)
1.动员部署。各地要根据自治区《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专项整顿工作的任务,制定本地区的专项整治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明确整治目标任务、步骤措施、工作要求。同时,要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切实将专项整治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地要组织召开餐饮服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会议,传达贯彻国家和自治区专项整顿工作的要求,会议动员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