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卫发〔2011〕19号)
各盟市卫生局,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国务院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据《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卫生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务院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
卫生部关于做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34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和《关于餐饮服务环节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食药监食函〔2011〕6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5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区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进一步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通过专项整治,使餐饮服务单位自律意识显著增强,违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重大案件得到及时查处,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并完善,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监管部门于2011年6月15日前组织各餐饮服务单位向所在地监管部门和广大消费者作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承诺: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行为,依法诚信经营,不采购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不采购和使用标识不规范的、来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剂。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自制调味料的餐饮服务单位于2011年6月15日前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在店堂醒目位置或菜单上予以公示。凡未及时备案或未及时公示而使用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对消费者询问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如实告知。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国食药监食〔2011〕178号)等规定,对食品添加剂采购、贮存、使用以及食品原料采购、储藏、制作加工等环节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的,应立即进行整改。自查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