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的申报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7月1日以粤环〔2011〕72号发布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和农村环境保护,规范我省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根据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16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广东省生态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县、生态乡镇和生态村。
(一)生态县:建制县、县级市、区。
(二)生态乡镇:县(市、区)以下各类建制镇、乡和涉农街道。涉农街道是指辖区内有若干行政村的街道或存在基本农田的街道。
(三)生态村:行政村。
二、申报条件
在申报范围内,经自查达到《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村建设指标(试行)》(附后)各项要求的单位,均可申报。
三、申报程序、材料与时间
(一)申报程序。
1、生态县。县级人民政府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
2、生态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获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
3、生态村。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县(市、区)环保局同意后报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组织核查合格后,报省环境保护厅复核。
(二)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生态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文本与批复文件,创建工作总结(包括基本情况,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取得的主要成效),技术报告(申报表、各项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证明材料)。
(三)申报时间。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审核或复核的时间截止至每年8月底。
四、初审与核查
(一)初审。
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应严格按照《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广东省生态乡镇建设指标(试行)》的要求,对申报县、乡镇进行初审(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将符合要求的县、乡镇的申报材料、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省环境保护厅。
(二)核查。
1、生态县。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县(市)进行现场技术核查。现场技术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报告;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和技术数据;现场考察;开展民意调查;形成技术核查意见。省环境保护厅在技术核查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2、生态乡镇。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技术依托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乡镇进行现场技术核查。现场技术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创建工作报告;核查创建工作文件、档案和技术数据;现场考察;开展民意调查;形成技术核查意见。省环境保护厅在技术核查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
3、生态村。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考核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核查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复核。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技术依托单位进行资料核查、现场抽查。
五、公示及公告
对审核(复核)合格的县、乡镇、村,经省环境保护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省环境保护厅同时在环保公众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疑问的县、乡镇、村,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进行复查。
对通过公示的县、乡镇、村,由省环境保护厅以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并给予适当奖励。
六、监督管理
(一)省环境保护厅对已获得省级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称号的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查,公告后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查。复查由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复查发现问题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为半年,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称号。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应于每年8月底前将当年复查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二)省环境保护厅对各地级以上市开展的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进行抽查,抽查发现问题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经整改依然存在问题的,暂停受理该市生态建设示范区核查、复核申请。
(三)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应建立、完善本市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申报、审核、专家考核、公示、复查等制度,规范生态示范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局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上报本市上一年度省级生态建设示范区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申报情况、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及建章立制情况等。
(五)经省环境保护厅公告达到省级生态县、乡镇、村指标的县、乡镇、村应不断巩固深化创建工作,加强辖区环境监管,若辖区内出现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的环境事件,当地政府未能及时妥善处理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多次接到当地群众环境举报的,一经查实,省环境保护厅将取消其称号。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示范乡镇考核验收标准》的通知》(粤环〔2008〕81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生态县建设指标(试行)
一、生态县(含县级市)建设指标
(一)基本条件。
1、制订了《生态县建设规划》,并通过县人大审议、颁布实施。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地方颁布的各项环保规定、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
2、有独立的环保机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
3、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三年内无较大环境事件,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外来入侵物种对生态环境未造成明显影响。
4、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指数在全省名列前茅。
5、全县80%的乡镇达到省级生态乡镇建设标准并获命名。
(二)建设指标。
类别
|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要求
| 指标完成情况
|
珠江三角洲
| 东西两翼
| 山区
|
经济发展指标
| 1
|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元)
| ≥8000
| ≥6000
| ≥4500
| 约束性指标
|
2
| 单位GDP能耗(吨标煤/万元)
| ≤0.64
| 约束性指标
|
3
| 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m3/万元)
| ≤20
| 约束性指标
|
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 ≥0.55
| 约束性指标
|
4
| 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
| ≥40
| 参考性指标
|
生态
环境
保护
| 5
| 森林覆盖率(%)
| 山区
| ≥75
| 约束性指标
|
丘陵区
| ≥45
|
平原地区
| ≥18
|
6
| 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
| 山区及丘陵区
| ≥20
| 约束性指标
|
平原地区
| ≥15
|
7
| 空气质量
| 达到功能区要求
| 约束性指标
|
8
| 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要求
| 约束性指标
|
近海岸海域水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要求
| 约束性指标
|
9
| 噪声环境质量
| 达到功能区要求
| 约束性指标
|
10
|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 不超过省、市总量控制指标
| 约束性指标
|
11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
| ≥70
| ≥65
| ≥60
| 约束性指标
|
工业用水重复率(%)
| ≥70
| 约束性指标
|
12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90
| ≥80
| ≥70
| 约束性指标
|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 ≥90
| 约束性指标
|
13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
| 100
| 约束性指标
|
14
| 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
| 100
| 约束性指标
|
15
|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人)
| ≥12
| 约束性指标
|
16
| 农村生活用能中清洁能源所占的比例(%)
| ≥50
| 参考性指标
|
17
|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 ≥90
| 参考性指标
|
18
| 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
| ≥95
| 约束性指标
|
19
| 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折纯,公斤/公顷·年)
| <250
| 参考性指标
|
20
|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 约束性指标
|
村镇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 100
| 约束性指标
|
21
|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80
| ≥70
| ≥60
| 参考性指标
|
22
| 环境保护投资占GDP的比重
| ≥3.5
| 约束性指标
|
社会
进步
| 23
| 人口自然增长率(%)
| 符合国家或当地政策
| 约束性指标
|
24
| 公众对环境的满意率(%)
| >95
| 参考性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