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人员,可以自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党委或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其单位和本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影响原考核结果执行。
经有关部门核查后,考核结果如有变动的,按照复核结果补办相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自行开展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15日前归口报送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聘期考核结果按批次归口报送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统计汇总后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备案呈报表归口报送上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按学年进行年度考核的,年度考核结果于每学年结束后两个月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归口报送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粤人任〔1995〕19号)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任〔1998〕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略)
2.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登记表(略)
3.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呈报表(略)
4.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册(略)
5.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等次人员名册(略)
6.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人员名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