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期间的考核,由挂聘单位负责,结果抄送派出单位。挂职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负责考核。
(五)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没有问题的,按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六)事业单位受处分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记过、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应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受处分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从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七)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确定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和计发绩效工资;
(二)本年度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单位可按本人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数额计发一次性奖金。
第十八条 除首次就业的人员外,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年度不计算为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
(三)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四)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培训;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一般应调整其岗位。如不服从组织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且岗位存续的,如工作人员提出续订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与其续订,聘用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可以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或按聘用合同约定处理。
实行领导岗位任期制的,其续聘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复核、申诉与纪律
第二十条 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工作人员,可自接到考核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考核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