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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应分开计算。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应按岗位类别分开计算。对工作人员少于30人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可统筹组织实施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优秀等次的基本条件是:
  1、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成绩显著,且除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情况外,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2、除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情况外,年度考核均获得优秀等次的,一般应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合格等次的基本条件是:
  1、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在聘期内完成聘用合同约定的目标任务。
  2、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一般应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三)不合格等次。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聘期内未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目标任务。
  2、同一聘期内超过一半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
  (四)聘期为一年的,考核结果根据聘期表现情况直接确定等次。
  (五)聘期考核结果与奖惩情况相挂钩。聘期内曾获得记功以上奖励的,聘期考核一般应当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聘期内曾受降低岗位等级聘用(撤职)处分的,聘期考核可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首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含试用期),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其中因公伤病假、女性工作人员产假及哺乳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一般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非首次就业,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满全年工作日一半的(含试用期),由其现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四)派出学习、培训、扶贫或者执行其他任务的工作人员,除特殊规定外,一般由派出单位根据其学习、培训或服务单位提供的表现情况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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