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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五)考核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或考核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结果应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七)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并由被考核人员签署意见,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建立年度考核工作备案制度:年度考核结束时,各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如实填写《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备案呈报表》、《广东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员名册》、《广东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等次人员名册》、《广东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次人员名册》、《广东省事业单位不参加年度考核人员名册》(分别见附件三、四、五、六、七),按干部管理权限归口报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经同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各单位应当将《广东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被考核人员本人档案,并及时按照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各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将所辖区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综合汇总后归口向上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呈报备案。

第三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德、能、勤、绩、廉表现突出,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取得显著成绩。
  (二)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好,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全面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基本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一般,基本履行岗位职责、基本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
  (四)不合格:德、能、勤、绩、廉表现较差,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完成聘用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贪腐等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 考核年度内获得记功及以上奖励的,年度考核一般应当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事业单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总人数的15%,最多不超过20%。当年在综合性评比中被授予荣誉称号,或中央部委、省委省政府给予“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该单位优秀等次的人数可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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