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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1年5月6日以粤人社发〔2011〕125号发布 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督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升政治和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公共服务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级各类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
  下列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一)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各类企业举办的不列入事业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单位;
  (三)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内的事业单位中有聘用合同、正式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的现有在册在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四条 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结合单位性质、岗位特点,按照规定的权限、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或本系统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其岗位(职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由其单位制定特殊岗位人员考核办法,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实施要求、内容和程序

  第六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和出勤情况。年度考核侧重考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表现情况。聘期考核侧重考核聘期任务完成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要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不同特点以及各等级岗位的不同要求,根据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任务以及工作标准,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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