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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0]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大同市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

大同市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

  第一条 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及《山西省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晋政发〔2007〕11号)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焦炭生产排污费的征收主体。大同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大同市焦炭集团公司征收。
  第三条 要求焦炭集团公司向焦炭生产企业派专管员,对焦化企业产运销情况实施监控,为征收焦炭生产排污费提供依据。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根据企业焦炭生产排污费吨焦征收额和焦炭产量,核定企业应缴纳焦炭生产排污费数额,并向企业下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
  第五条 由环保部门根据复核后的焦炭生产排污费数额,填写“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和“缴款书(五联)”,委托焦炭集团公司送达焦炭生产企业。
  第六条 焦炭集团公司应在每季度终了10日内向同级环保、财政部门报送上季度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欠缴情况报表。
  第七条 焦炭集团公司在每月安排焦炭运输计划前,要核实企业上月焦炭生产排污费缴纳情况,对没有足额缴纳焦炭生产排污费的企业,不予安排焦炭运输计划。
  第八条 焦炭集团公司应建立健全焦炭生产排污费征收管理台账,详细记录焦炭生产排污费应缴、实缴和欠缴情况,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环保部门和焦炭集团公司,应建立定期对账、查账制度,认真核对焦炭生产排污费的缴库数额与分级次比例、金额,并及时与同级国库对账,确保票账一致、征收数与入库数一致。
  第十条 对拒缴、欠缴焦炭生产排污费的,由市环保部门依法处理,并上报省环保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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