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0]2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晋财建〔2006〕38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财政部门在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使用范围: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支出;
(二)由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
(三)我市地质遗迹保护支出;
(四)矿产资源勘查支出;
(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支出;
(六)自然因素形成的地质灾害等地质环境破坏的恢复治理支出;
(七)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关闭合法矿井的补偿和煤矿企业涉及乡村的地质生态环境治理支出(适用于县级人民政府分配所得)。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范围:
(一)管理支出: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油气和固体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二)成本费用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票据的购置费、登记公告费以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需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