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之间、各县区之间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和信息,分析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制订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区域防控措施,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监测
优化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局,形成布局合理、覆盖全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十二五”期间,具备开展大气细颗粒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臭氧监测能力。此项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四)加强区域空气质量联防联控
当一个县、区大气环境质量连续多日出现较重污染情况时,分级采取应急措施。同时通报本区域其他县(区)和邻近区域共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此项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开展区域大气环境联合执法检查
对查出的环境违法行为和超标排污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实行“三停”和“企业限批”,逾期仍未整改达标的,予以停产治理或关停。此项工作由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强化科技支撑
加强在烟气脱硝、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治理、大气汞污染治理、清洁生产技术、节能型生产技术、洁净煤技术、油烟回收处理、农村生物质能开发等方面的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发,形成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的环保品牌产品,并推广应用。此项工作由市环保部门、科技部门负责。
(七)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深入落实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此项工作由市物价部门负责。
落实清洁生产企业、循环经济企业、节能环保型企业绿色信贷措施。此项工作由金融机构负责。
严格重污染企业上市环保核查,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后督查。此项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
继续推进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研究、制订大气污染生态补偿政策。此项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八)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问责制
将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情况纳入环保目标责任制指标考核体系,每年进行一次评估检查,与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检查同步进行、同步考核。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成效显著、空气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的县、区予以表彰;对联防联控不力且空气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县、区予以通报,依照《山西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晋政发〔2007〕5号)的规定,追究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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