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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推进区域空气质量全面改善的实施意见

  建设高速公路沿线防尘林带和生态景观林地。此项工作由市公路部门、市林业部门及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开展挥发性有机物(VOC)污染防治。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制鞋、印刷、电子、喷漆、服装干洗等企业实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排放达标治理,限期于2012年完成。此项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
  推进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2012年底前完成市区范围内现有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并确保达标运行,其他区域2014年完成。新建油库、加油站必须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并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等环评批复规定的环保设施后方能投入使用。新增油罐车也应安装油气回收系统。此项工作由市商务部门负责。
  严格控制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2011年底前,市区建成区内的餐饮服务企业全部完成油烟污染达标治理任务。此项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
  (三)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抑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1、完善机动车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新车销售和注册登记管理,禁止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销售和注册登记。此项工作由市商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
  加强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环保标识发放工作,建立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化管理系统。到2015年,市区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l00%。此项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
  建立外省机动车转入环保检测制度。在用机动车转入我市必须出具转入地或转出地环保检测合格证明,环保检测不符合我市执行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转入登记。此项工作由市公安交警部门、环保部门负责。
  2、全面开展机动车尾气治理工作。按照氮氧化物减排的要求,对尾气高排放机动车(即“黄标车”)实施尾气治理,削减氮氧化物排放量。到2015年,市区“黄标车”尾气治理率要达到80%以上。此项工作由市环保部门负责。
  3、实施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对经机动车检测站检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并经修理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现行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此项工作由市公安部门、环保部门负责。落实机动车以旧换新政策,鼓励提前淘汰“黄标车”。此项工作由市商务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负责。
  4、加强重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划定大型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禁行路线和摩托车禁行、禁入区域。此项工作由市公安部门负责。
  5、加大对尾气超标车辆的处罚力度。驾驶已达报废标准且尾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我市执行的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收缴报废车辆,强制报废,处1000元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项工作由市公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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