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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0修正)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持证范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领导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及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中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人员,省、市州人民政府聘请的行政执法监督员。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先培训后上岗。培训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各级行政机关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的培训;各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对经培训和考试合格的,颁发行政执法证件。

  未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由省、市州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颁发。

  中央在甘行政执法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颁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或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机关;

  (二)有法律、法规授权依据的法定授权组织;

  (三)有法律、法规、规章委托依据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委托书的行政委托组织;

  (四)有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五)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职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熟悉本部门、本职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按本办法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资格;

  (五)遵纪守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一)不具备从事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条件的人员;

  (二)不直接从事持证执法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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