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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10修正)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30号公布 2010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76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统一申领和使用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管全省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负责直属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服从本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统一管理。在签发行政处理决定书时,应注明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和行政执法证件号,加盖行政执法主体单位公章,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署名。

  第六条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具体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

  第七条 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的持证范围为省、市州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合格,并向社会公布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机关和组织。

  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的持证范围为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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