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11〕第3号)
《兰州市黄河风情线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袁占亭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兰州市黄河风情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黄河风情线的保护和管理,维护黄河风情线的游览秩序和观光环境,根据《
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黄河风情线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黄河风情线是指:黄河兰州段东起城关桑园峡,西至西固西柳沟,南起南滨河路道路红线以南一百米,北至北滨河路道路红线以北一百米的区域。
第三条 黄河风情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服务公众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黄河风情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市交通海事部门负责黄河风情线范围内通航水域的航道、航运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
规划、建设、公安、国土、水利、环保、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黄河风情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黄河风情线管理机构受市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统一负责黄河风情线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保护、管理和协调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建立健全风情线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维护风情线的正常游览秩序,落实安全措施;
(四)保护风情线景观,管理、维护风情线配套设施;
(五)制止和依法查处损坏风情线景观和设备设施的行为;
(六)完善风情线设施,方便市民休闲、游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