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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煤矿安监局鄂尔多斯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评比考核办法

  4.询问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察人员在场,一名承办人员提问,另一名负责记录。
  5.在正文的第一句,要写明监察人员向被调查人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违法事实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和有关政策。
  6.调查人的提问要围绕查清可能违法行为的事实过程进行,重点是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违法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以及违法行为的后果等方面。记录时应当围绕需调查的行为事实的相关情况,对重点内容详细记录。记录中,应记录被调查人的原话。如无法记录被调查人原话的,要保证所记载的内容确系被调查人的原意。调查人不得使用引诱性语言提问。
  7.在记录调查人和被调查人之间的对话时,对于调查人,可以用“问”字起头,表示是其提出的问题;对于被调查人,可以用“答”字或者其名字的“姓”起头,表示是其所作的叙述。
  8.调查人提出一个问题后,应当有被调查人的回答。如被调查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写明被调查人的态度,如“不回答”或者“沉默”等。
  9.询问结束后,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核对笔录,被调查人发现记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调查人用指纹或印鉴覆盖确认。被调查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被调查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用指纹、签名或印鉴覆盖确认。
  10.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后,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被调查人应当书写“以上笔录已阅”或者“以上内容我看过和我说的相符”等语句,签名、注明日期并在签名处押印。文书为一页以上的多页文书的,要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印。
  11.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当场反映或者陈述、申辩时,可以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调查取证笔录》记录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听证笔录》
  (一)文书作用:此文书是分局组织听证会用于记录行政相对人、案件承办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和质证等情况的文书,是择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在分局举行听证会的过程中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和举行听证会的具体地点。
  2.听证主持人(签名)和记录人(签名)要填写清楚,写明听证员姓名。
  3.“听证记录”起始部分要写明案由和违法行为类型。
  4.当事人为个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等基本情况;当事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在该单位所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5.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其所在单位。
  6.写明出席听证会的证人、鉴定人等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
  7.写明该案件的调查人员的姓名,调查人员应当为两名以上。
  8.“听证记录”正文部分要记录听证会的全过程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主持人核对听证会参加人员的身份(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的,必须当庭出示并提交委托书),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参加人员相关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纪律。
  (2)案件调查人员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陈述出示证据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建议理由和法律依据。
  (3)当事人对拟行政处罚事项提出的异议及其理由、证据。重点是:
  ①当事人认为事实有出入的地方及其证据;
  ②要求免于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4)双方质证、辩论的内容。
  (5)听证主持人向有关人员的询问。
  (6)案件调查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的内容。
  9.正文结束紧接正文下一行要写明“以下空白”。
  10.听证会参加人员(案件调查人员、证人、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当在对笔录核对无误后,在笔录末尾签名或者盖章。其中当事人应当在文书末尾注明“以上笔录已阅,属实”或者“以上内容本人已看过并与本人所说相符”等字句,文书为一页以上的多页文书的,要在文书的右侧以指纹做骑缝印。

第二节 决定性文书

  第十七条 决定性文书是分局对监察对象的违法行为所进行的处理、命令、复查、立案、处罚和复议,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处罚得当、执法公正。
  第十八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及其监察人员在煤矿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违法行为单位或个人给予制止或纠正时使用的文书,是实施现场处理的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是分局及其监察人员在煤矿违法行为发生现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处理措施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要下达的现场处理决定书的编号。
  2.写明被处理单位(人)全称和检查的具体时间。
  3.写明具体违法行为事实、违法标的物的形态、数量及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等条款。
  4.写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及具体处理决定方式。处理决定应当采用法律规范中的表述,并根据具体违法行为事实以及违法标的物的形态、数量等依法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责令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或者立即停止使用等处理决定。不能对非同一类现场处理方式进行合并现场处理,应分别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5.写明参与执法人员的姓名及发现违法行为的日期,执法人员不少于两名人员签字。
  6.被处理单位(人)应当在文书中签名及具体收到的日期。被处理的单位应当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名。
  7.文书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时间、作出处理时间、送达当事人的时间与文书制作日期,应做到一致。
  8.文书公章使用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9.因事故调查或可能发生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资料、材料或设备时,暂时可以使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现场处理决定书》。
  第十九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分局及其监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达立即停止作业,立即从危险区撤出作业人员的书面命令,是择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适用于分局及其监察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对煤矿发生紧急、特殊、重大、危险情况时采取的果断处置。
  (三)使用说明
  1.写明要下达的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编号。
  2.写明被检查单位的全称。
  3.写明发现危险情况的具体时间(检查的时间)。
  4.写明发现危险情况的具体地点。
  5.写明下达撤出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事实原因和撤出人员的范围,撤离位置(地点)。
  6.写明恢复撤出作业人员区域作业的具体条件。
  7.写明撤出作业人员命令生效的具体时间。
  8.作业现场负责人员应在文书中签署意见和日期。
  9.现场执法人员签名,执法人员不少于两名人员签字。
  10.文书公章使用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第二十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复查意见书》
  (一)文书作用:记录煤矿是否正确执行监察指令。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是分局在给煤矿下达的监察指令中设定的整改期限届满后复查或经行政相对人申请在期限内复查时以及落实事故批复中的处理措施所进行的现场检查后出具意见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复查意见书的编号。
  2.写明被复查单位的全称。
  3.写明上次监察执法的具体时间和发现的违法行为。
  4.写明责令煤矿限期解决事故隐患、限期改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符合规定的决定内容及文书编号。
  5.注明此次复查是“应你单位申请”还是“现整改期届满”(可钩选)。
  6.写明对整改复查结果的具体意见。对此次复查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另案处理,下达相应的执法文书。
  7.被复查单位负责人或陪同复查的人员在“被复查单位意见”处填写“同意复查意见”或“情况属实”,同时签署姓名和日期。
  8.现场执法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执法人员签名不得少于两人。
  9.文书公章使用分局监察专用印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立案决定书》
  (一)文书作用:本文书是对需要立案处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履行立案决定手续时使用的内部文书,此文书是必用文书。
  (二)适用范围:本文书是在分局对监察执法过程中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其他需要运用一般程序进行调查处罚的案件履行立案报批的手续时使用。
  (三)使用说明
  1.写明立案决定书的编号。
  2.案由。是案件性质、内容的简要概括,要求最简练的语言概括出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填写的格式是“某某煤矿XXX(具体违法行为)”案,比如“某某煤矿瓦斯超限作业案”。
  3.案情摘要。要写明案件来源和违法事实,主要为:
  (1)写明案件来源。案件来源主要是分局执法检查发现的应当立案的案件;群众举报的案件;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交办的案件;跨行政执法区域移送的案件;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复议案件等。常见的是前五种情形。
  监察执法发现的案件要写明以下内容:
  ①应当写明案发时间,案发时间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具体时间;
  ②应当写明案发地点,案发地点应当写明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具体地点;
  ③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其姓名和经常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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