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国资委负责)
(三)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制度,健全政府立法协调机制。(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2.组织对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施行情况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修订意见。(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3.定期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省政府法制办会同各部门负责)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行政决策水平。
1.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必经程序。(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2.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省政府法制办负责)
3.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省监察厅负责)
(五)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依法加强财税管理、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完善资金使用控制机制、财政大额资金绩效评估机制。(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2.依法加强政府性债务和政府融资平台管理,完善政府债务偿还机制。(省财政厅负责)
3.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加强征地和房屋征收管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4.推行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完善行政执法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5.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依托全省电子政务公共数据统一交换平台,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机制。(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工信委负责)
6.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省财政厅负责)
(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运行效能。
1.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省政府各部门负责)
2.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省监察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负责)
3.完善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推进电子政务应用支撑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国安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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