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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


  三、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巩固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2011年市区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人数要达到18.5万人(铁东区8.4万人、铁西区3.9人、辽河垦区6.2万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要达到48.01万人,其中职工医保22.31万人、居民医保25.7万人(铁东区12.52万人、铁西区11.55万人、辽河垦区1.63万人)。市新农合覆盖面要稳定在96%以上,医保覆盖面要稳定在90%以上。

  2.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1年我市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20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部分由国家财政承担54%(108元),省财政承担27.5%(55元),各县(市)、区(辽河垦区)财政承担18.5%(37元);两区补助部分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18.5元)。2011年我市新农合补助部分由国家财政承担54%(108元),省财政承担30%(60元),各县(市)、区(辽河垦区)财政承担16%(32元);两区补助部分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承担50%(16元)。

  3.提高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住院费用补偿支付比例。参合农民在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补偿要达到80%左右。城市参保职工居民在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补偿要达到70%左右。确保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城市医保最高补偿不低于5万元,新农合最高补偿不低于6万元。

  4.扩大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施行即时结算。在基层卫生机构中全部开展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门诊统筹,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和收取的一般诊疗费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逐步扩大门诊统筹比例。推广就医“一卡通”等方式,实现参保人员统筹区域内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同时加强异地就医结算能力建设,开展省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

  5.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建立基金运行分析和风险预警制度,控制基金结余,提高使用效率。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分别控制在10%和15%以内,累计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20%;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当基金收不抵支时,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发挥新农合对医疗服务的引导和费用制约作用,改革新农合支付方式,大力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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