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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三)加强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42号)和吉林省即将出台的关于做好此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和退役士兵自身实际,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市退役士兵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做好就业指导和项目推介服务等。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实际出发,认真搞好岗前培训和在职专业技能培训,充分发挥广大退役士兵在四平经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落实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退役士兵档案,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安置部门对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均不得纳入安置计划。用人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军队直招士官退出现役的,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通知》(吉征〔2008〕16号)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事关军队现代化建设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各部门、各单位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认真协调和解决安置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工作结合起来,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市政府督查室要与安置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对因不履行法定义务、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导致上访或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安置工作要切实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坚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增强工作透明度,做到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办法、安置程序、安置结果“五公开”,要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确保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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