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申请时间、程序
每季度申办一次,患儿家庭在基本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及时向市、区(县)慈善总会提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首次慈善救助从2011年1月1日发生算起。
(一)患儿家庭申请
患儿监护人在户口所在街道(乡、镇)民政办领取并填写《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民政办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向区、县慈善总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l、《申请表》;
2、户口本;
3、疾病诊断证明和近期的病历资料;
4、孤儿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儿童福利证》;低保家庭提交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边缘家庭提交街、镇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边缘家庭的证明。
5、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儿提交《市民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儿提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卡)》;
6、患儿治疗结束后的医疗结算单(医疗费收据)、出院证明;
异地转诊医治的,提供有关转诊手续和结算凭证。
7、其他相关凭证。包括父母单位报销、救助证明等。
(二)区、县慈善总会审核。
1、将申请人(患儿监护人)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户口本、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边缘家庭证明、儿童福利证、医保凭证复印留存,并就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并核算省、市、区(县)慈善救助金额。
2、填写《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救助资金结算表》(以下简称《结算表》),汇总核算救助金额等情况(以下简称《汇总表》)及省、市、区(县)慈善救助资金承担的资金数额。
3、每季度末将有关凭证及《申请表》、《结算表》报南京市慈善总会。
(三)南京市慈善总会审批
对区、县上报的材料,及时调查相关情况,核实救助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及时上报省慈善总会;对不符合慈善救助条件的,不予资助,并将材料退回。
七、医疗和结算程序
(一)本市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为市区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定点医院。患儿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