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建立我市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医保补偿、医疗救助、慈善资助为一体的保障机制,促进贫困家庭儿童健康成长,根据《江苏省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慈善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患下列救助病种、18周岁以下;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孤儿及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中的儿童。
二、救助病种
(一)白血病(含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二)先天性心脏病;
(三)尿毒症;
(四)恶性肿瘤。
三、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慈善组织募集的善款;
(三)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其他合法来源。
四、救助标准
慈善救助资金是指对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和门诊总费用除去医保基金支付、医疗救助及其他临时救助和援助费用余下的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并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一)孤儿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省、市、区(县)慈善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二)低保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省、市、区(县)慈善救助资金资助80%。
(三)低保边缘家庭、月人均收人在当地低保标准两倍以内家庭患儿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省、市、区(县)慈善救助资金资助50%。
五、资金筹集及承担比例
贫困家庭儿童重大疾病慈善救助由省、市、区(县)慈善救助资金共同承担,其中省承担救助金额的20%,市承担救助金的40%(其中承担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救助金的55%),其余部分由各区、县承担。市级慈善救助资金由财政预算、慈善募集款、福彩公益金按5:3:2比例投人。对慈善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