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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政府办二级医院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后,不再保留原二级医院名称及相应职能。确需保留原二级医院部分功能的,须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在三年过渡期内,可以采购销售规定范围内临床需要的基本药物以外的部分药物,但必须在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网上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上采购,严格执行省网统一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可以继续开展原二级医院开展的乙类手术,在严格控制住院均次费用增长率的基础上,可以继续按二级医院标准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结算标准;可以保留原二级医院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系列。过渡期后,应严格执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相关规定要求。

  (六)全面实施一体化管理,加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

  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卫生院)对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实行人员、资产、药械、财务、标识、服务、信息、制度、考核等一体化管理。建立严格的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卫技人员服务准入制度,优化队伍结构,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社区卫生服务站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区县政府对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按规定给予补助。

  (七)强化政府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2012年1月1日起逐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市政府将根据对各区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考核情况,给予专项奖励和资金补助。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县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力争今年6月底全面完成。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各级发改、卫生、财政、人社、编制、物价、药监、民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各区县要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联合办公室,对核定编制、岗位设置、竞聘上岗、分流安置等阶段中需要审批的事项,集中审批,加快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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