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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委办发[2011]31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拟定的《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贯彻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1〕10号)精神,切实做好推进和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指导意见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0〕11号)和全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紧紧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明确政府责任,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坚持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充满活力的新体制机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总体目标

  通过推进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品、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实现以政府举办为主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全面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并从降低药品价格和改善服务中得到明显实惠;医务人员队伍结构明显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效率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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