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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资源数据交换与共享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检查,对各行政机关提供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和改进意见。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行政机关可以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接到反映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投诉单位。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

  (一)无理由拒绝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

  (二)无故拖延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

  (三)违规使用、泄漏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规使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其它国家机关和市属企事业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21日起实行。

  附件一:
  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信息备案表
  编号:

交换单位名称

 

责任人

姓名

 

电话(手机)

 

邮箱

 

传真

 

管理员

姓名

 

电话(手机)

 

邮箱

 

传真

 

需要交换的政务信息资源及主要用途

 

 

 

交换方式

□ 数据交换     □ 请求服务

□ 其他方式:                    

交换周期

□ 实时    □ 定时:        

申请单位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盖 章):

 

           年  月  日

市发改委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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