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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职能需求。行政机关对其它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共享需求,必须源于自身工作职能的需要,不得用于其它用途;

  (二)程序规范。行政机关欲从其它行政机关获取共享信息,须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规范的程序;

  (三)无偿共享。各行政机关提供的共享信息,在机关范围内免费共享;

  (四)安全保密。行政机关从其它行政机关获取的共享信息,负有安全保密义务和责任,不能泄露;

  (五)节约高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主要通过市政务数据中心,以数据交换、请求服务等技术方式实现,以减少重复建设投资。

  第六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负责制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其他行政机关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并负责本单位业务应用系统到前置机之间的信息交换桥接、前置机的运行维护、请求服务接口开发维护等工作。

  市信息中心负责为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技术支撑、承担市政务数据中心、市级公共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涉密信息系统相关技术支撑,由市信息中心、相关保密职能部门和涉密信息系统责任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章 采集与提供

  第七条 行政机关信息采集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要求,符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明确信息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第八条 行政机关采集信息原则上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和使用,并加强跨部门合作,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服务。

  第十条 行政机关有权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也有责任提供其他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信息。非因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得拒绝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信息共享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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