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发〔2011〕9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推进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意见》(苏政发〔2005〕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行政机关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指行政机关向其他行政机关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需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包括各行政机关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两种类型: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和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
无条件共享类为可以无附加条件地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如法人基本信息、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共服务设施信息、社会经济统计信息等;
条件共享类为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及泄露后影响行政执法和机关正常办公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与规章要求确定为秘密级以上的政务信息资源,按国家相关保密制度处理。
第五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