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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内卫信字〔2011〕660号)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卫办综发〔2010〕74号),加快我区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卫生信息系统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电子认证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

  电子认证服务是网络信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加强宏观指导、规划管理。目前,自治区已建或在建各类卫生信息系统,均应采取电子认证技术有效防止假冒身份、篡改信息、越权操作、否定责任等问题;推进电子认证服务是卫生信息化发展的需要,统一的身份认证是各类卫生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业务协同的基础,有助于解决信息“孤岛”和信息“烟囱”等制约卫生信息化发展的难题。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做好电子认证服务工作。

  二、积极开展电子认证服务工作

  为确保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配制的数字证书能够在各类卫生信息系统中进行注册、授权及使用,实现互信互认、一证多用,内蒙古自治区电子认证服务体系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应用集成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格式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介质技术规范(试行)》、《卫生系统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平台接入规范(试行)》等电子认证服务技术规范,进行评价与实施,明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机制、服务要求、数字证书应用集成、格式规范、数字证书服务管理平台接入等要求。

  三、做好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准入工作

  自治区卫生厅将对拟在自治区卫生系统开展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进行准入审核,各单位应按照工作程序进行接入申请和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阶段

  各盟市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拟纳入卫生系统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须向卫生厅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具体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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