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项目公司和相关地区须按本办法规定、合同约定及经审核的土地一级整理实施方案,完成本办法项目土地一级整理工作,将具备供应条件的地块及其相关资料移交市土地储备中心,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储备,按程序组织土地供应。
第十三条 土地一级整理完成后,土地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移交须达到如下标准:
(一)四至范围清楚,面积准确。
(二)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土地征用、房屋征收、拆迁安置程序合法,补偿足额到位。
(四)土地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的他项权利经济责任清楚并处理完毕,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五)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等障碍物全部拆除、残土清运完毕,地面整洁,土地平整、场地标高同附图标高,人员全部撤离,水、电等有关费用结清,完成煤气、水、电、暖、人防工程、树木等报停、拆除迁移等手续。
(六)本办法项目农用地征转用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文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文件、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注销文件、土地勘测定界、宗地测量成果等相关资料齐全完备。
(七)本办法项目土地一级整理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审批手续合法完整。
(八)工程质量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并有相关部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九)工程费用结算清楚,支付无争议。
(十)达到协议各方约定的其他验收标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项目土地一级整理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项目公司到市发展改革委办理项目认定工作。
(二)项目公司会同相关地区完成出图、定线、权属审核等土地储备所有前期基础工作;办理摸底测算、征地拆迁成本审核、基础设施建设成本审定、贷款利息审定等工作。其中,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成本由市房产局审核,基础设施建设成本由市建委等部门审定,贷款利息由市资金办审定。
(三)由相关地区完成土地征转用组卷报批工作(包括补充耕地等),办理征地拆迁相关手续。
(四)市规划国土局向市政府报批土地储备计划;组织评估,向市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价格评审委员会报批土地储备价格。